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失信执行人无资产偿还债务,假如其开设企业对其开设时资金投入的注册资本虚假或抽资注册资本,能够判决变更或增加其开设企业为失信执行人,在注册资本虚假或抽资注册资本的范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义务”。
《公司法》第20条要求:“企业股东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依规履行股东支配权,不可乱用股东支配权危害企业或是别的股东的权益;不可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危害企业的权益。企业股东乱用股东支配权给企业或是别的股东导致损害的,理应依规承担承担责任。企业股东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躲避负债,比较严重危害企业债务人权益的,理应对债权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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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失信执行人无资产偿还债务,假如其开设企业对其开设时资金投入的注册资本虚假或抽资注册资本,能够判决变更或增加其开设企业为失信执行人,在注册资本虚假或抽资注册资本的范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义务”。
《公司法》第20条要求:“企业股东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依规履行股东支配权,不可乱用股东支配权危害企业或是别的股东的权益;不可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危害企业的权益。企业股东乱用股东支配权给企业或是别的股东导致损害的,理应依规承担承担责任。企业股东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影响力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躲避负债,比较严重危害企业债务人权益的,理应对债权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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