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要求股权转让应执行股东名单变更、工商局变更登记办理手续,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也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改名字或是名字的,理应自产生变化之时或更改生效日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尽管在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应申请办理相对变更办理手续的规定下,但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起效并不自然造成股份产生变化。相反,股份无法产生变化也并不是代表着股权转让协议书未起效。
从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要求:“企业理应将股东的名字或是名字以及认缴出资额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登记;登记事宜产生变更的,理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经登记或是变更登记的,不可对抗第三人。”从而可分辨,申请办理工商局变更登记是以便使股权转让协议书造成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又依据最新公司法第74条要求“按照此方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出让股份后,企业理应销户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审签出资证明书,并相对改动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单中相关股东以及认缴出资额的记述。对企业章程的此项改动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此要求确立股权转让后须变更股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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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要求股权转让应执行股东名单变更、工商局变更登记办理手续,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也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改名字或是名字的,理应自产生变化之时或更改生效日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尽管在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应申请办理相对变更办理手续的规定下,但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起效并不自然造成股份产生变化。相反,股份无法产生变化也并不是代表着股权转让协议书未起效。
从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要求:“企业理应将股东的名字或是名字以及认缴出资额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登记;登记事宜产生变更的,理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经登记或是变更登记的,不可对抗第三人。”从而可分辨,申请办理工商局变更登记是以便使股权转让协议书造成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又依据最新公司法第74条要求“按照此方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出让股份后,企业理应销户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审签出资证明书,并相对改动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单中相关股东以及认缴出资额的记述。对企业章程的此项改动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此要求确立股权转让后须变更股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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