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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法人、合拼资产重组时,原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受托人或者出资人的,不危害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上述情况的转变,不危害用人单位与员工中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危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担负的所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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